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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和《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原则
??从2024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分别按照不低于42.5%和48%确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确定;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分别按照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确定;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一致。
??二、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706元提高到713元,提高1%。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535元提高到557元,提高4.1%。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9元提高到927元,提高0.9%。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7元提高到725元,提高4%。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315元提高到2339元,提高1%。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10元提高到1885元,提高4.1%。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4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1%。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6元提高到735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68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2元提高到638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5元提高到589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级财政将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是2024年市政府对民政部门全面振兴新突破绩效考核重点内容,也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密切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提标幅度和金额,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市财政对各地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提标工作如期执行。全市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铁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2024年8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及任务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要求,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比值将达到1.28: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标准分别按照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进行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要求,标准提高与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
??二、名词解释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规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各地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量化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地上年度城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当年城市(农村)低保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706元提高到713元,提高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6420元提高到6684元,提高4.1%。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9元提高到927元,提高0.9%。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8346元提高到8700元,提高4%。
??3.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315元提高到2339元,提高1%。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10元提高到1885元,提高4.1%。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2024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1%。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6元提高到735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68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2元提高到638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5元提高到589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铁岭市民政局
??解读人:王磊
??联系电话:024-72681502